8月1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在京公布了2010年以來基金委監(jiān)督委員會受理科研不端行為投訴舉報的一批典型案例。
國科金監(jiān)決定〔2013〕2號
關于郝漢舟的處理決定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舉報,反映湖北某高校郝漢舟憑借虛假的SCI論文做基礎,2011年申報自然科學基金獲得資助(批準號41171256),2012年又進行了申報(受理號41273261)。郝漢舟從未出境,申請書中將自己說成澳大利亞訪問學者,郝漢舟沒有碩導資格,將自己說成碩士生導師。
經調查,郝漢舟從未到澳大利亞做訪問學者,也不是碩士研究生導師;2011、2012年兩份申請書中“研究基礎與工作條件”部分所列已發(fā)表論文中,6篇次英文論文實際署名沒有郝漢舟,郝漢舟篡改論文署名,將自己列入論文作者,同時捏造了1篇至今尚未發(fā)表的論文。
經2013年5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四屆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決定:撤銷郝漢舟2011年度面上項目“外源激素對超富集植物蜈蚣草砷富集調控的研究”(批準號41171256),追回已撥經費;取消郝漢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給予郝漢舟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3年7月3日
國科金監(jiān)決定〔2013〕6號
關于劉志華的處理決定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舉報,反映北京某研究所劉志華在其申請的2011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批準號81102746)中,盜用他人論文作為自己的研究基礎。
經調查,劉志華在2011年度基金項目申請書中盜用他人發(fā)表的論文作為自己的研究基礎,提供了虛假信息。
經2013年5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四屆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決定:撤銷劉志華2011年度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基于序列特征的藥用植物丹參等葉綠體全基因組比較研究”(批準號81102746),追回已撥經費;取消劉志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給予劉志華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3年7月3日
國科金監(jiān)決定〔2013〕11號
關于萬昌秀的處理決定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辦公室收到舉報,反映四川某高校萬昌秀等出版的專著《材料仿生與思維創(chuàng)新》第189頁到191頁抄襲他人2011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生物啟迪的雙重仿生表面的構筑及其抗生物粘附作用的研究》 “項目的立項依據”部分。
經調查,萬昌秀抄襲他人2011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違反科學基金保密規(guī)定。
經2013年5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四屆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決定:取消萬昌秀項目評議、評審專家資格;給予萬昌秀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3年7月3日
國科金監(jiān)決定〔2013〕21號
關于余文瓊的處理決定
經調查,福建某高校余文瓊花錢到網上“中介公司”購買申請書,申報2012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基于PSO理論的支持向量機分類方法研究),且與他人2012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基于PSO理論的支持向量機分類方法研究)高度相似。
經2013年5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四屆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決定:取消余文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給予余文瓊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3年7月3日
國科金監(jiān)決定〔2013〕23號
關于湯靚的處理決定
經調查,山東某醫(yī)院湯靚2012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Hedgehog通路激活在肝內膽管癌發(fā)生發(fā)展中的作用)抄襲剽竊他人2010年度已獲資助項目申請書(Hedgehog通路激活在肝內膽管癌發(fā)生發(fā)展中的作用)。
經2013年5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四屆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決定:取消湯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3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給予湯靚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3年7月3日
另外,還有天津某大學高鵬、姚素英等發(fā)表的兩篇標注科學基金資助的論文(高鵬是兩篇論文的第一和通訊作者,姚素英是高鵬的博士生導師)實驗材料完全不同,但是實驗結果完全相同,其中一篇論文數據造假?!?A >關于高鵬、姚素英的處理決定】
2010年,自然科學基金委啟動開發(fā)了項目相似度檢查系統(tǒng)。在每年的《項目指南》中專門做了特殊說明,提醒廣大基金申請者撰寫申請書時注意行為規(guī)范。項目相似度檢查系統(tǒng)的啟用也是基金委查處科研不端行為“主動出擊”的重要舉措。使用項目相似度檢查系統(tǒng),我們成功發(fā)現(xiàn)了數起科研不端案例。
國科金監(jiān)決定〔2013〕20號
關于彭國星的處理決定
經調查,湖南某高校彭國星花錢到網上“中介公司”購買申請書,申報2012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基于PSO理論的支持向量機分類方法研究),且與他人2012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基于PSO理論的支持向量機分類方法研究)高度相似。
經2013年5月29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四屆一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jiān)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決定:取消彭國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資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給予彭國星通報批評。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13年7月3日
山東某大學任升峰抄襲剽竊他人已獲資助項目申請書。經項目相似性檢查系統(tǒng)比對,山東某大學任升峰2012年度基金申請書與其他人2008年度已獲資助項目申請書高度相似:整體相似率95.1%,立項依據相似率95.95%,研究內容相似率99.2%,研究方案相似率95.4%,創(chuàng)新點相似率100%。經監(jiān)督委員會調查,任升峰2012年度基金申請書抄襲剽竊他人2008年度已獲資助項目申請書。同時,任升峰為展示他了解該研究領域的前沿,將申請書中10篇參考文獻的出版日期變造成近年;并且任升峰將原資助項目主持人在美國的研究工作列為自己的研究成果?!?A >關于任升峰的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