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中央財政資金購置單臺(套)價格在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及其他科技活動的科研儀器設備時,有4項建議原則和4項否定原則。
近日,財政部和科技部發(fā)布聯(lián)合通知,依據(jù)《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正式出臺《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此劇旨在為范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工作,減少重復浪費,促進資源共享,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是指中央財政資金購置的單臺(套)價格在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及其他科技活動的科研儀器設備。有關單位在申請購置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經(jīng)費預算時,需提請組織查重部門進行查重評議并提交購置申請報告。
進行查重評議時,將主要從學科相關性、必要性、合理性等維度對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進行評議。當滿足以下八條原則中的任意一條時,即建議購置:
(一)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qū)無同類儀器設備或有同類儀器設備但其功能無法滿足當前研究需要。
(二)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qū)雖有同類設備但機時飽滿(原則上年平均機時達1200小時以上),無法滿足當前研究需要。
(三)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qū)雖有同類儀器設備,但由于實驗性質(zhì)和條件所限不適合共享。
(四)申購儀器設備為在線儀器設備或?qū)σ延性O備的配套和升級改造等。
當出現(xiàn)以下情況之一時,則不建議購置:
(一)申購單位及本地區(qū)現(xiàn)存同類儀器設備較多且功能可以滿足當前研究需要,可以通過共享支撐當前研究(一般按照現(xiàn)有共享儀器設備利用機時不足1200小時來判斷)。
(二)申購儀器設備與本項目的研究方向不符。(三)對申購儀器設備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規(guī)范名稱。
(四)申購單位缺乏合適的專職/兼職實驗管理人員、儀器設備操作人員。
附件1:
大型科研儀器設備購置申請報告(概要模版)
一、科研儀器設備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稱、型號、功能、產(chǎn)地國別、數(shù)量、單價、經(jīng)費預算和來源、采購方式以及供貨來源等。
二、科研儀器設備購置必要性。主要包括:該儀器設備適用的科研領域和對當前科研工作的作用。
三、本單位現(xiàn)有同類大型科研儀器設備使用管理情況。主要包括:本單位現(xiàn)有同類儀器設備的購置年代、型號、原值、使用情況(含年平均有效機時、開放共享、平均報廢時間等)以及本單位科研儀器設備運維保障情況等。
四、本單位現(xiàn)有實驗隊伍支撐情況。主要包括:本單位配備專職/兼職實驗管理人員和儀器設備操作人員的總?cè)藬?shù)、資質(zhì)狀況、日平均有效工作時長、培訓學習情況等。
五、開放共享方案。主要包括:本單位對于擬購置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的有關安排。
附件2: